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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地出台新政 小区公共收益迈入“强监管时代”

来源:中国建设新闻网 编辑:李雨沁 2026-02-09 10:54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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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梯广告投放、公共车位租赁、小区场地经营……公共收益到底归谁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,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属于业主共有。然而,在实际管理中,受管理机制不健全、信息公开不及时等因素影响,公共收益常沦为账目难清的“糊涂账”。

2025年以来,从中央到地方密集发力,多地出台专项管理办法,将小区公共收益纳入监管范畴,推动公共收益回归“归业主所有、受业主监督、为业主所用”的本质。

其中,“监管账户制度”成为多地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核心举措,通过专户存储、单独列账的硬性要求,从资金源头防范侵占、挪用风险,为公共收益资金安全筑牢坚实“防火墙”。河南省郑州市2025年9月出台《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明确公共收益专户存储管理要求。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,资金由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或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,严禁擅自挪用。该办法实施后,郑州已有3400余个小区通过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公示公共收益,规范资金规模达7400余万元。

上海日前出台《上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。《办法》提出,建立公共收入监管账户制度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只开立一个监管账户,公共收入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,坚持专户专储、单独列账、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。

根据广西近日出台的《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将为公共收益配备银行“保险箱”,构建专业化、数字化监管体系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户银行,按小区单独开立公共收益账户,实现资金存储、使用、查询全流程可追溯,且与自治区、市两级监管平台数据互通,业主可随时查询资金明细。

在筑牢资金管理安全防线的基础上,多地还推出“强制公示+异议答复”双重机制,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。河南省近日出台的《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(试行)》明确要求,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,公示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,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,业主提出的异议需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,杜绝“暗箱操作”和问题处理“拖字诀”现象。

江西省发布《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》,细化公示要求与频次,明确住宅小区每半年需公示公共收益取得、使用及经营合同签订等情况;每年1月底、7月底前需公示上一期收支明细(支出项应说明用途)等,公示期不少于30日,下半年公示还需包含年度收支情况。同时明确业主查询权与异议权,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在业主提出异议后7日内予以解释说明。

当前,以“监管账户+强制公示”为核心的强监管体系已在全国初步构建,规范化管理成效逐步显现。但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覆盖率偏低、业主自治能力不足等问题,仍是制约公共收益管理提质增效的现实瓶颈。

未来,随着各地政策持续细化完善、数字监管手段加快普及、业主参与小区治理意识不断提升,能有更细化的可操作方案、措施,守好业主的“钱袋子”,把小区公共收益逐步纳入制度化、阳光化的监管轨道。唯有持续织密制度笼子、压实监管责任、健全共治机制,才能让公共收益成为提升小区品质、增进业主福祉的“源头活水”,让基层治理更有温度,业主生活更有幸福感。

来源:中国建设新闻网

编辑:李雨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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