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《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,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。
在适用范围上,《条例》将农村自建房纳入监管,覆盖全市已投入使用的房屋,重点规范结构安全防范、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,消防安全及电梯、燃气等专业设施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规执行。
责任划分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一责任人,权属不明时,代管人或使用人、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分别承担责任,并规定责任人需履行合理使用、装修不影响安全、排查隐患、安全鉴定、白蚁防治等七项责任。同时,明确物业服务人需开展共有部分日常巡查、紧急情况处置、提示业主自查、劝阻违规行为并报告等工作,怠于履职将面临5万元至10万元罚款。
《条例》列出八类禁止行为,包括擅自变动建筑主体、超荷载使用、违规改造房间功能等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。例如,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,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书房和厨房的上方。违者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将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同时,禁止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。为及时发现隐患,建立安全普查、日常巡查、安全鉴定“三重机制”,规定地基沉降、结构损伤等五种情形需强制安全鉴定,新建房屋在设计年限内无特殊情况无需鉴定。
针对危险房屋治理,责任人需在收到《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》后三个月内解危,需立即停用的须及时撤离并做好安全防护,维修加固需委托有资质单位。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、养老、教育等经营或出租的,需事前做安全鉴定,未鉴定或鉴定不合格不得开展相关活动,已运营者有六个月过渡期。
来源:中国建设新闻网
编辑:朱婷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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